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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宿迁市鼓励返乡创业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55462291X/2024-00885 分类 政策文件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4-12-09
文号 宿政办规〔2024〕5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宿政办规〔2024〕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宿迁市鼓励返乡创业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12.10).docx
时效 5年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宿迁市鼓励返乡创业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创业就业工作政策,进一步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返乡创业就业,强化乐业宿迁”“创响宿迁品牌建设,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现就优化调整鼓励返乡创业就业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返乡营商环境

深化数据赋能,围绕用工登记、个人创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推动业务整合、流程再造和审批服务质效提升;推行返乡创业企业开办、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事项一站式办理,实现企业群众进一个窗口、上一张网,一次办成一揽子事,提高返乡创业就业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二、减免创业就业税费

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3号)条件的返乡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苏财税〔20232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返乡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给予创业贷款支持

返乡创业人员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使用贷款且按期还本付息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补助,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按照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宿迁市分行)

四、发放返乡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创办中小微企业已领取营业执照、完成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招用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2000/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对象具体按照省有关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本市企业直接招用返乡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已在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按照实际招用人数600/人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见习留用补贴等其他一次性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返乡人才引进

符合条件的返乡各类人才,可以享受人才购房券、生活补贴、返乡补贴、人才公寓等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市委《加快建设江苏人才协同发展改革示范区更大力度集聚人才的若干政策措施》(宿人才〔20241号)文件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

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奖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本地企业(劳务派遣机构除外)输送返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已在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按照每人12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开展返乡人员职业培训

鼓励返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合格等证书的,按照技能等级给予150元至4300元相应政府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九、壮大返乡创业载体

鼓励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围绕产业发展布局,创新打造一批返乡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特色创业载体。支持社会资本、创业孵化团队和企业参与返乡创业载体的投资、建设、管理,对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房租、物业、水电费减免等园区优惠政策。实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级考核动态管理,按照规定给予奖补资金,促进提升服务品质和孵化效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十、落实社会保障扶持政策

返乡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创业失败的劳动者,享受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对返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低收入人口保障范围或者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十一、打造雁创宿迁服务驿站

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相结合,在宿迁籍外出人员较为集中地区,建设一批返乡创业联盟”“返乡创业红谊会雁创宿迁返乡创业就业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在外人员返宿创业定期开展创业沙龙、政策宣讲、信息交流等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共促互助、返宿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举办创新创业系列赛事

整合资源办好外出务工人员、大学生、退役军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各类群体创新创业赛事,持续扩大创响宿迁品牌影响力。大力宣传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营造鼓励返乡创业就业浓厚氛围,引导更多宿迁籍外出人员返乡创业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

本措施中的返乡人员,是指回宿创业就业人员,主要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外出务工人员为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地转入我市的宿迁籍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为本地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外地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宿迁籍毕业生;退役军人为宿迁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

本措施中各项奖补项目,在统筹中央和省各专项资金基础上,由市、县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本措施自20251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019日。202411日至202519日期间,参照本措施执行。我市已经出台的其他鼓励返乡创业就业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9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9日印发